作者:万欢
2022年6月17日,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主办,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承办的“第二届侦查学博士生论坛”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举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陈刚教授、院长戴蓬教授、副院长毕惜茜教授、《公安学研究》编辑包涵副教授、马明亮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胡尔贵教授、副院长倪春乐教授、国家安全学教研室副主任肖军教授、谢玲副教授。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副校长闫平教授、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杨宗辉教授、院长胡向阳教授、副院长董邦俊教授、董少平教授、焦俊峰副教授、杨立云副教授、付凤副教授、刑事司法系主任林慧青老师、警察科学系副主任栾兴良老师、警察科学系副主任徐惠老师,以及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西大学的二十余位博士研究生以线上和线下的形式出席了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侦查学基础理论与实践前沿创新研究”为主题,主要分为 “侦查学前沿基础理论”、“侦查讯问与谋略”、“侦查法治化”、“前沿科技与侦查”四个单元,具体如下。
论坛第⼀单元
围绕“侦查学前沿基础理论”展开,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董邦俊教授主持,包括主题发⾔、评议⼈评议二个环节。
一、发言环节:
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博士研究生胡翔以“释明与建构:侦查治理的学理论析”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在中国语境下的对现代侦查治理理论进行分析,描述侦查治理的既存基础性要素,从“表达—指示—反应”的关系模式下进行侦查治理的学理论析。具体到侦查治理研究的反应方面,从历史维度、方法维度、价值维度、行动维度展开探讨,为侦查治理找寻理论与实践融合的方向坐标。
2.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博士研究生张艺以“论侦查目标”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检视既有的侦查学理认知,发现共识与缺漏,以约束刑事审判行为之实体法规范(《刑法》)和相应的教义学理论(阶层论犯罪体系)为基点,反观处在刑事诉讼流程起点阶段的侦查,明确侦查目标,力图给任一具体涉嫌之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指引,弥补“侦查思维” 与“裁判思维”间的断裂。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博士研究生漆晨航以“大数据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其认为,澄清大数据侦查措施的概念,以大数据侦查措施风险和检察职能发展需求,分析法律监督制度介入的必要性。以法律监督为导向,解构法律监督权介入大数据侦查措施的隐忧,阐明监督体系建构思路。
二、评议环节: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包涵副教授评议
胡翔同学把侦查治理视为一种本体,既扩张了侦查学研究的范畴和理论体系,也挖掘了更多的理论素材和研究对象,从学理上赋予侦查治理独立的学术地位。不足之处在于应当论证这个命题在实务当中的定位功能和效率,这些形而下的话题对于支撑侦查治理命题会有更充分的理由。
张艺同学在对传统的仅仅在侦查学或者在诉讼法学,乃至于程序法学当中讨论侦查目标的研究范式做了一个较大的转化,把犯罪作为侦查的基点,通过对不同的犯罪形态,或者说构成要件的结构来论证侦查目标,需要顺应实体法的具体规定,需要接受实体法具体形态的约束。这种对于不同的犯罪构建精细化的侦查,有较大的意义,但是这个文章的题目稍微宽泛了,结论比较突然,感觉意犹未尽。
漆晨航同学对大数据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有相当深厚的了解,研究也做到了一定的深度,但是探讨大数据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需要探讨如何超脱算法之外去实施法律监督,建议文章可以从传统的法律开始,用法律现在的原则去评价技术,然后再产生监督,而不是法律和技术的这种互动关系。
2.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倪春乐教授评议
总体评议:这个环节三位同学的选题都是从基础理论这个角度去做一些挖掘,我个人觉得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现在侦查学的研究很多是基于对策的一种范式,真正从基础理论去进行挖掘,这项工作实际要在原有基础之上去开拓创新,难度是很大的,需要很大的学术勇气,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说明这三位同学真正的是在做理论的思考。
胡翔同学提出的侦查治理问题,从大的方向来讲说明我们现在侦查学研究,从传统的对策学慢慢要转向治理学,这是一种范式的转变,也对于侦查工作如何在多维度的视角下去发挥它的综合的功能,是非常有启发性。但是如何基于研究,对现实的侦查工作或者侦查理论研究发挥指导性作用,在这一块破题相对薄弱,是可以进一步挖掘的。
张艺同学这是一个很有开拓性的题目,打破了我们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侦查学的研究真的需要在刑法、刑诉法、侦查学三者融为一体的视角之下,才能真正的有所创新。具体内容方面,首先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侦查目标的概念政策,其次要注意实体法,也就是刑法对于侦查的指导功能或者引导功能和对于审判的作用,再次文章解释力度稍有不足,可以从两种刑法学的理论对于现在的指引作用角度深入挖掘,最后,第一个维度是侦查的对象,第二维度侦查的程度,结论建议进一步强化。
漆晨航同学建议厘清大数据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的逻辑起点,首先大数据侦查的表现的形态在侦查实战当中到底是什么样的形态,然后回归到侦查措施侦查监督路径当中。可以从程序监督和技术规制两种路径,最终融合到同一个法律监督程序中。文章中探讨的,建立必要的侦查算法公示验证机制,检察机关参与大数据生产算法框架的建构,准许检察机关接入侦查数据库,在现有背景之下是否具有可行性等等,这几个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的去思考探讨。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马明亮教授评议
总体评议:我之前一直在法学院研究刑事诉讼法,今年刚转的侦查学院,这个背景和大家的文章密切相关。因为从刑事诉讼法学者角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呼吁一个现象,或者说改变一个现象,就是侦查中心论。我们前几年大概在2013、2014年的时候,从刑事诉讼角度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我们认为,如果侦查是中心,后续的证据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都难以达到法制化要求,因此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跟据我这么多年的了解和观察,侦查中心的现象很难解决。而事实上我们也接受了这个现象。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在这个阶段不能有效的对侦查权予以规制,使侦查的标准、侦查的理念等各方面达到法制化的要求,后续的监督更正则很难达到。所以从我个人角度讲,也是从信息点角度讲,目前学界越来越关注侦查学理念和制度的建设。那么今天看了三位同学的文章,也更加验证了我这个观点,侦查在目前整个刑事司法中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从侦查技术理论角度,侦查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要。
胡翔同学的侦查治理的学理论析很有价值和意义,之前侦查学更关注的是侦查法制化的建设问题。现在提到的侦查治理更加有高度。从论文角度有几点建议,首先是增强问题意识,就是实践中侦查治理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其次在这种比较宏大的理论探讨的论文中,模式化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研究方法,总结归纳一下现有的侦查治理模式到底是什么,包括过去是个什么样的侦查治理模式,以及所要构建的系统化的侦查治理模式应该有个什么样的模版,这将更加清晰显示出这篇文章最核心的要义之所在;再次是一些细节的表达,胡翔同学提出了对客体,对行为,对主体的三个角度,是一种非常好的系统化模式。这些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比如说侦查行为的法制可以增加一些要素,内涵方面也可以有所扩容,未来达到的治理目标,也是应该增加的内容,这样文章从体系角度将更加完整。
张艺同学提到的侦查目标,或者说是侦查的价值取向,或者是侦查的标准,那么不同的侦查类型,它的目标方面是有所差异的,不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建立。还有传统一般案件的侦查和特殊侦查,标准方面也应该有所区别,不同的侦查模式、侦查方式方法,不同的侦查语境,它们有些共性,但是有也有些一些差距,应该有所类型化的进行研究。其次是论证上侦查目标这个问题比较大,基础理论将影响到未来整个侦查体系的一种设计,那么从实践的角度讲,应当要具象化一些。还需要研究一下侦查不足问题,侦查波动问题和侦查标准化问题,这三个概念应该是同时具备的,这样文章的思路就更加清晰,也更能够让人理解目前在正常目标这个理论框架设计下的实践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尤其是必要性。
漆晨航同学的文章是关于大数据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一些基础性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深挖,第一点要搞清楚大数据侦查措施在目前立法中的定位,日后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去监督。大数据侦查,是个学理概念,在实践中到底表现为什么?文章需要进一步挖掘大数据的措施在实践中表现的样态。因此首先把大数据侦查的实践样态进一步的细化或者具象化。第二点文章主要在讲检查监督,从论文的编写角度讲,应该改成大数据侦查的检查监督,因为法律监督是非常宽泛的,法院也存在法律监督,也包括辩护人,他是从辩护角度也是一种广义的法律监督。第三点是细节问题,因为大数据侦查是广义的技术人才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角度讲,这是一种法律对技术的规制。另外是通过技术的方式来治理技术,需要进一步深挖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大数据技术进行监管。第四点文章中一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深挖,可以思考一下检察机关接入侦查数据库,公安机关会不会同意?数据的泄露问题怎么解决?然后文中提出对人工智能分析的所依据的侦查数据展开真实性核查,实际上这个真实性严格讲来不限于真实性。现在流行的社会五唯特征,不仅真事情更重要,更主要的是全面性健康,全面性可能会影响这个事情本身,比单个数据或者某些数据的真实性更为重要。所以说核查内容也是应该有所拓展的。
论坛第二单元
围绕“侦查讯问与谋略”展开,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董少平教授主持,包括主题发⾔、评议⼈评议二个环节。
一、发言环节: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博士研究生韩铮以“侦查讯问方法的结构化转型——以侦查访谈为转向”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结合我国实际,从系统化讯问理念建立、讯问功能合理定位、具体讯问技术研究加强的途径建立侦查访谈适用的条件,深化理论与实践融合,采用“二阶段”或增加甄别元素的方式,逐步实现向信息收集侦查访谈的转型。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洪刚以“侦查讯问的法律控制”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侦查讯问的法律控制应当从制度、程序、技术三个维度实现,包括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制度的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人工智能辅助场景的应用。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海霞以“二战后西方欺骗理论研究的演化”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回顾西方欺骗理论研究进展,有助于把握其演化特征和发展趋势,夯实情报学领域欺骗问题研究的基础。文章梳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西方欺骗理论研究的相关文献,总结归纳其研究态度、内容、概念、范围等发展脉络,揭示其演化特征及趋势图景。
二、评议环节: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毕惜茜教授评议
韩铮同学提到的以侦查访谈为转向侦查讯问,是一个结构性的转型,大家都知道是英国的,英国1992年在内政部的文件中,正是用侦查访谈来替代讯问,所以随之而来这么多年以来,在英国警察相关的关于审讯的提法和文献中,都是用侦查访谈来替代讯问interaction这个词的,那么因此研究很好,选题也很好,问题分析的也不错,但是有几个需要我们共同研究的问题,文章中需要进一步提炼出侦查访谈的精华和可以借鉴的内容,因为需要正确理解侦查访谈,它是个技术,它有学派,有流派,有各种方法,都成为侦察访谈技术。我的疑点在于文章中提到的结构化访谈转向是指的哪个方面,其实结构化就是一个模式,要建立比较固定的模式或者程序都可以这么理解。文章是建立一套固定的审讯模式,还是建立审讯的方法,构建一个以信息收集为主的范式,先建立和谐关系的一个方法理念,这个问题没有提到结构转化,这个比较模糊。那么结构化它就是一个程序,我们国家没有结构化的访谈或者讯问,模式是要建立的。而建立结构化的模式是要固定一个审讯的流程,比如说要做计划,比如说要和犯罪人建立关系,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因此建议要以这样的一个流程的方式,结构化的方式把它固定下来,但是这不代表讯问方法。文章中这个问题比较模糊,如何结构化,如何解决中国的问题?
洪刚同学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法律控制,一个是认罪认罚,一个是程序,他讲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还有一个就是技术控制。人工智能如果从严谨的角度来说,法律控制是否包括人工智能控制,表面是值得商榷的,但人工智能是要法规规制的,那么就是顺理成章的。人工智能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还涉及到数据安全问题,所以是需要规制的,但是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立法比较慢又需要严格的程序,所以立法赶不上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规制会落后,就是需要探讨的。然后是制度控制,把认罪认罚作为制度控制也值得商榷,认罪认罚是一个激励犯罪嫌疑人过去从宽交代问题的激励机制,认罪认罚制度从侦查的角度来说,是一个谦抑的立法原则,意思是侦查尤其在讯问中不要用它来获取口供。不太合适作为法律控制来理解。
王海霞同学的文章其实并不是针对审讯的,他是学情报的,文章是从欺骗情报这个角度展开论述的。但是在审讯中也需要欺骗的研究,因为我们需要策略,但是并不是说策略就是欺骗。欺骗是策略,也就是非法取证,所以我们严禁威胁、引诱和欺骗。关于欺骗理论的研究,无论触角也好,深度也好,都是围绕着一个目标:获取口供,甄别口供。获取口供是突破它拿到言词,证据甄别是因为口供有真有假,几乎每个人都会说谎,而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关系,在他的供述中真正假虚虚实实的成分肯定是存在的,因此我们审讯是为了获取口供,同时要对口供进行甄别,甄别是骗技术,法学是审查判断,所以这就是我们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又是侦查中的瓶颈,所以这就是不确定性。审讯之所以有魅力,就是在于它这么大的挑战性和不确定性。
毕惜茜教授总结:目前作为侦查讯问的研究,也不单纯是一个法学的、侦查学的、语言学的,它应该是一个跨学科的,说是新文科也好,从我个人的研究经历来说,一辈子就搞预审搞审讯,前期她可以作为一个代表,前期的研究都偏软的,无论是研究成果,无论是写文章都是经验的总结为主偏软,当然不是说它不好,只是说它一个现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讯问角度的研究也迎来了一个新的时代,新的时期转向了包括法学,包括侦查学,包括语言学,包括社会学,包括心理学、包括脑科学,包括自动化控制,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等等学科的交叉。所以说审讯的研究未来这也是一个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2.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付凤副教授评议
韩铮同学提到讯问方法,现在对讯问的目的,都在从原有的获取有罪供述转向了信息收集,包括中期模式也好,ps技术也好,都在提到信息收集。那么在智能讯问模式下,讯问功能的改变,在完成信息收集的同时,传统的功能,比如讯问的教育转化功能,是不是可以延续下去?我为什么提到教育感化的功能,因为讯问不仅仅在侦查环节使用,在审判后期都可能涉及讯问,也是唯一一个措施里直接是人与人之间展开的。那么实际上获取犯罪嫌疑人信息的目的是什么?是查获犯罪证实犯罪,然后给予适当的刑事惩罚措施,但刑罚最终的目的还是教育。所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其实是可以完成一部分教育的功能的,所以教育不仅仅是一个途径手段,其实也是目的本身。所以目的是不是其实信息收集的同时也有教育的功能,人身危险性降低、评估其再犯可能性的这种功能。
洪刚同学的文章在研究法律控制,提到了制度控制、程序控制、技术控制,但是文中提到的人工智能感觉并不是人工智能,其实现在人工智能就是做到一个智能感知、智能识别,后面是一个智能决策。文章提到用人工智能代替录音录像,然后实现这种单机讯问,可能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并不大。
王海霞同学研究的是情报中的欺骗理论,文章是一个文献综述,建议进行一些计量化的可视化的研究,比如用相关软件进行文献的计量化分析,并进行国内外的对比研究等,把文献综述的体量和质感做得更好一些。
3.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徐惠副主任评议
韩铮同学提到将侦查讯问方法进行结构化转型,结构化转型到底能不能够套在讯问方法上面?如果只是一个讯问方法,能不能套上一个结构化转型的大帽子?如果是整个讯问流程,那么应该是整个侦查讯问,它是不是一个结构化的?而这一个讯问方法,只是这一个结构化的讯问流程中很小的一部分,或者说很重要的一部分,只是其中之一,所以能不能够提到这种套结构化转型大帽子,我觉得可能需要斟酌和探讨。
洪刚同学研究的是讯问的法律控制,毕老师和付老师都已经说到了人工智能的问题技术方面,这一块是大家共同的感受。技术层面的控制是不能上升到法律控制,而且技术本身还要经过法律的控制,也是一直在探讨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标准的问题。如果在侦查讯问中引入技术或者人工智能的辅助,那么它的技术标准怎么去衡量?
王海霞同学研究的是关于情报方面的欺骗理论,一个文献综述类的文章,论述较为简单。
总结环节
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董少平教授总结:我们侦查专业的同学们,现在从学科的角度来讲视野都比较开阔,我经常跟学生讲,侦查专业的同学要多跟法学、政治学、社会学这些学科的同学进行学术交流。习主席在哲学社会科学会上的讲话提到三大体系,很多学科,包括一级学科法学、社会学、政治学,还有不少二级学科,都有学科三大体系建设的规划和要求,唯独侦查好像没有。希望侦查的同学们博士生也可以参照别的学科体系的做法,把我们的成果通过这个方式体现出来,特别话语体系。刚才第一单元的胡翔同学谈到侦查治理的问题,我平时也有很多对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或者政府治理的思考,我一直在想,我们能不能说侦查治理?目前看来是不能被接受,我认为犯罪治理可以涵盖侦查治理。但是胡翔同学就会从另外的视角,从我没有思考过的视角来谈,很有新意。对于我们来说,如果要形成侦查学科自己的话语体系就要慎重一些,清华大学的任剑涛老师就提到治理概念滥用的问题,什么行为、什么过程都叫治理就过于泛化了。所以说,概念的提出要慎重,因为其他学科,比如刑诉法学科特别关注我们侦查学科。
论坛第三单元
围绕“侦查法治化”展开,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林慧青主任主持,包括主题发⾔、评议⼈评议二个环节。
一、发言环节:
1.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博士研究生郝仕骞以“自媒体舆论环境对侦查人员心态的干预及防范研究——基于对232例自评问卷的分析展开”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通过自评问卷和数据分析的方式证明侦查人员的心态受自媒体舆论环境、职业倦怠水平和业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结合对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等多重因素的分析,提出防范工作应呈现为“一个核心内嵌于双系统”的系统性样态,着重从苦练内功、调整认知、组织支持和警媒沟通四个方面提出防范举措。
2.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仲羊以“刑事侦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视角”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补强了刑事侦查中保护个人信息的规范依据,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相较于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提供了侦查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具体制度需要结合刑事侦查程序的特殊性进行适应性调整。
3.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博士研究生张颖果以“法庭科学庭”——审前程序的应用设想”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法庭科学庭”的出现将会提高鉴定证据的真实性,提升案件审理质量,预防错案;有效弥补法官对鉴定证据的知识盲区;有效鉴别鉴定机构鉴定人数量、质量短板;提升司法效率,变相纾解鉴定人出庭难的困境。
4.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璐鑫以“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机制——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例”为主题进行发言。其通过探究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中基础事实运用的实践样态,发现实践中影响证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各基础事实与逮捕适用的相关性,对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情形以及办案实践中总结的经验进行有效性检验,得出要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机制。
二、评议环节:
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肖军教授评议
总体评议:这四个同学存在的共同问题,第一个就是研究基础的问题,第二个是研究方法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因为我们这次博士生论坛的主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侦查学技术理论与实践前沿创新研究”,大家写论文的时候,应该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个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跟这4篇论文结合的比较紧密的可能有两点,一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第二个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等方面,跟大家研究的比较紧密,应该是这两个方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因此,第一个是我们的主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二个是建议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增加理论基础,注重文章理论性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四个同学分别使用了问卷调查、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案例分析、实证分析、模型分析等方法,都是很好的研究方法。现在侦查学不光是侦查本身的问题,还存在一些交叉学科的问题,用不同的学科方法去研究,有助于拓展同学们写作的思维和角度。另外同学们在修改文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表述是否清楚、是否需要加强。
郝仕骞同学的文章提到,第一个涉及媒体办案、微博办案等,提到网络曝光后,对事件调查是否能够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的问题。第二个是公安机关入驻自媒企业,比如抖音、b站等,或者个人爱好者科普反电诈知识等,这些类型的账号是否对侦查人员心态有干预。还有一些相关的电视剧,都是正向的干预。这个方向很好。但是文章提到了很多媒体,传统官方媒体、新媒体、全媒体、自媒体、现代媒体、网络媒体,需要理清一下这些概念。另外是问卷样本量的问题,在样本分布中是否可以增加地域分布等因素,因为这些是和传播学有关的,是一个交叉学科的问题。
王仲羊同学的研究,在具体表达方面,关于刑事侦查中个人信息是怎么样保护的描述欠清楚。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途径对策中提出后,针对案例去改进方面可以做进一步的研究。
张颖果同学提到法庭科学庭的问题,是庭审前程序的应用设想,写了价值和发展路径,建议把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清楚再来设计,然后提到了发展路径中有人、财物制、程序、权力运行等方面,可以重点去看一下这些方面有哪些比较难以突破的。可以去多写解决的方式。最后是论文中的小问题,使用概念价值意义、实现路径这些词,作为论文的关键词是否合适,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王璐鑫同学的文章有一个脱节的问题,电信网络诈骗案和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的证明机制,这些问题没有串起来,这涉及到研究的意义问题。第二个问题在分析和讨论部分,说到了职业年龄犯罪时主动投案,境外涉境外的因素里面又能够有效验证,这个原因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第三个问题是案例的样本只有100份,剔除之后剩下84份,时间是2021年11月到12月,这些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值得商榷。第四个问题是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机制、总体原则,内容可能过于笼统,这些原则放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领域都适用,没有体现出本文研究的特殊性,就说以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证明机制的特殊性。
2.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焦俊峰副教授评议
总体评议:四篇文章各有侧重,第一篇郝仕骞同学的文章谈的是关于侦查舆论环境的问题,那么王仲羊同学的文章谈的实际上是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问题,张颖果同学的文章谈的其实是鉴定意见的一个审查问题,最后一位王璐鑫同学谈的是侦查权的规范问题,以及逮捕权如何规范行使的问题,那么基本上是围绕着侦查法治,这4篇文章总结了三点意见,第一点选题都很新,非常有创新性,这是第一个很深刻的感受。每一个同学的选题都不是特别常见,这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我们历年的答辩,不管是本科还是博士,还是看侦查学的文章,很多都是很陈旧的题目,没有太多的新意。那么这个学科要想发展,要想在法学界有一席之地,各位同学创新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一定得有一个问题意识,选题要新颖,不说前瞻性,最起码跟社会现实以及当前的理论热点要结合起来,这是第一个值得肯定的。第二点就是方法各有不同,你比如说郝博士是通过心理学的这个角度去探析侦查主体在面临这些自媒体的一些干扰的时候,该如何进行调试的问题。然后我们最后一位同学王博士还专门使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做了很多样本,来证明哪一些重要的条件和因素是与逮捕相关的,逮捕就是和这个危险性的条件是相关联的,或者说关联度的高与低,问题和方法都很有特色,这也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符合侦查学本身所具有的一种学科属性的。第三点是研究侦查第一种方向是研究侦查行为,第二种方向是研究侦查制度或者叫诉讼制度。那么从4位同学的文章来看,基本上涵盖了特别是有的文章,既有行为的又有制度的,比如说王博士的文章,既包括了如何对侦查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也包括了在制度上如何设计的问题。这应该是侦查学研究的一个方向,如果你纯粹的研究制度可能和诉讼法实际上就靠近了,或者说无法区分,如果仅仅是研究侦查行为,那么从法律制度上来讲,缺乏一个支撑,缺乏和别人对话的平台和接入点,所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是比较值得肯定,同时也值得学习的。
郝仕骞同学文章的选题需要进一步考虑。很多时候自媒体的干扰,可能更多的是舆论压力给侦查机关所带来的影响和压力,换句话讲,侦查个人本身不会受任何影响。需要考虑的是这个案子处理的是否公正,更多的可能是舆论带给机关的压力,那么机关再传导到个人身上,所以这个题目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到底是不是一个真问题的问题,可能反而是比较重要的。换句话讲,其实就是舆论压力对于侦查机关的影响,这是这个现象背后的这个问题。
王仲羊同学的文章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实更多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和侦查行为进行调试的这么一个文章。这个也探讨过很多,对侦查权的规范行使无非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内部的规定和要求是不是不够严格,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外部侦查机关有没有能够对这种权利进行监督和制约?比如逮捕也好,讯问也好,有律师可以介入,检察院进行审查,这样的话,外部的力量就可以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但是信息的使用不能叫秘密,是一个不公开的行为,是侦查人员自身取得的,或者说侦查机关内部是比较清楚的。这种情况下,外部能不能进行监督,这是一个问题。另外就是这种内部的规定,包括责任的追究,就变得非常重要,曝光出来的一些案例,当然当事人受到了处理,但是可以看到有很多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对于信息的使用是很随意的,像这些方面是不是应该从内部设一套规则对它进行限制,真正把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因为你谈侦查你也谈到了信息的收集,以及后期的储存和使用,那么能不能够通过内部制定相应的比较详细的规则,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然后文章没有看到最终的落脚点,实际上就是光谈了调试,最终该如何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张颖果同学的研究方向肯定是非常新的,但是问题里面有一个核心我也提不出来,首先法官是哪些法官,律师是否参与,当事人是否参与,如果不参与的话,你下一个庭正式案件开审的时候,他如何对你前面的意见作出裁判,需不需要再重新来一遍。第二点就是案件当中的鉴定意见,它其实和这个案件不单是一个专业问题,它这个案件本身结合是很紧密的,我们仅仅脱离这个案件去讨论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不可行。换句话讲,你在正式听证的时候,如果我是律师,我在这边的时候我仍然会去跟你进行合法,这样的话你前面的而且你的法律支持是不是要修改刑事诉讼法。
王璐鑫同学文章的问题,第一是样本可能不足,第二是变量的选取,从数据从样本之中得出一个结论,然后再来影响理论的思路是对的,但是也提到了英美法系更多的是靠数据驱动,从目前了解的有限的英美法看,这个比率其实也是低的,也就是说危险性的判断可能靠数据去证明,但不一定很紧密,反而是经验主义的可能在我们国家影响会更大。同样的一个案件可能有的人可以取保,有的人不能取保,有的人危险性可能大,有的人危险性小一些,这就是个人衡量的问题。可能可以通过数据来显现来证明可能难度比较大。不过,文章最后落脚点得出了一个很好的结论,就是对其他案件,如何来证明危险性确实是值得讨论的,不单是适用于哪种类型的逮捕,还会影响到后期的量刑问题,这个思路很正确。
3.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栾兴良副主任评议
郝仕骞同学的文章中自媒体舆论环境应该更多的是对组织行为的影响,而不是直接影响侦查人员,可以参考组织行为学的内容,另外调查问卷在内容设计上逻辑性稍有欠缺,再就是对策部分,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分析内容的逻辑对应较松散。
王仲羊同学文章逻辑性很强,论证也非常充分。文章第四部分是最关键的,关于调试和改良没有解决好如何落地。文中谈的是关于权力和原则的克减和限缩问题,实际上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原则和权利的克减问题,感觉是在给个人信息保护做减法,而不是做加法。因为刑事侦查领域,相对一般领域,包括商业领域或者一般政府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程度会更深。所以应该将原则和权利的设定,根据刑事侦查做一定的调整,建议下一步研究可以关注权利和原则限制的再限制,才能对权力做真正的保障。最后就是落地问题,内部控制很重要,文章中谈到了个人信息保护要从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国情出发,那么要注意的就是我国公安机关的运行跟国外也是不一样的。欧盟第2016/680号指令就谈到了适当的组织和技术措施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建议后续的研究可以针对落地问题再进一步推动。
张颖果同学的选题特别新,是一个独创性的研究。但是首先要需要考虑的是这个问题成立不成立?法庭科学庭作为法官的裁判活动,它跟其他裁判活动有什么区别?然后,文章中法庭科学庭的必要性论证不充分,还需要进一步论证,现有的制度措施能否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质证、专家证人出庭、双方专家证人的辩论?现有措施是否有其有效性?如果现有措施能够解决,那么再设一个科学厅的必要性在哪里?设立一个新的程序,就涉及到跟所有其他程序的兼容性问题。
王璐鑫同学文章的逻辑性很强,写得很好。跟前面两位老师一样,我的困惑也在于样本量问题。另外的问题是为什么选择电信网络诈骗,既然写逮捕危险性条件的证明,应该重点关注哪一类案件逮捕量比较高,这应该作为选取案件的切入点,而不是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例。建议可以做一个案件逮捕量的统计,这样关注的案件可能更有意义。
论坛第四单元
围绕“前沿科技与侦查”展开,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焦俊峰副教授主持,包括主题发⾔、评议⼈评议二个环节。
一、发言环节: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娜以“智慧侦查背景下侦查思维方式之变革”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在智慧侦查背景下,侦查思维方式应当树立数据意识、打破传统思维定势、优化传统侦查思维、强化大数据侦查思维,找到智慧侦查思维与传统侦查经验的最佳契合点,发挥智慧侦查在公安警务活动中的最佳效能。
2.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泽琳以“防范技术傲慢:区块链存证与透明侦查理念的冲突与协调”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有必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遵循无罪推定理念、充分保障辩方权利以及厘清存证平台责任,以合理规制区块链存证在数据侦查中的应用,发挥正向效能。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士博以“数字时代下功能性失灵的对质权与因应之策”为主题进行发言。其认为,应明确设置庭审对质机制的首要价值是权利保障,以人类参与程度为标准确定出庭证人,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技术保障辩方的阅卷权,以此实现对质权的功能性回归。
4.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博士研究生翟尚铭以“犯罪情势应对视域下当代侦查理念的确立”为主题进行发言。其梳理了目前学界对侦查理念的研究,提出应当对侦查理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再厘清,完善内外影响因素框架之下理念的确立,从四个角度提出构建侦查理念的应对之策。
二、评议环节: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陈刚教授评议
唐娜同学的文章关注的是侦查主体,相对于以前侦查技术方向的研究较多,还是很有新意,文章整体的逻辑比较明晰,从问题的提出到问题的分析,到最后提出的解决问题的观点,总体上文章没有大的问题。文章从智慧侦查背景下谈侦查思维的转变,一个是现状,一个是必要性,接下来论述了侦查思维变革的局限性,最后谈到转变的路径,这是好的方面。但是文章在破题上还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智慧侦查实际上和以前谈到的数据侦查或者信息化侦查不同,它更多体现的是智能性,就是智慧。智慧侦查其实也是近几年公安部刑侦局在会议上才提出来的概念,传统的侦查思维,实际上就是判断推理假设论证,是侦查人员思维活动。那么智慧侦查用智慧这种技术加持以后,到底侦查思维出现了哪些变化?文章没有聚焦在这个点上,智慧侦查是一种赋能以后的技术,是一种思维上的创新,所以文章在破题上有点散。另外论述中存在偏离主题、不够严谨的问题,比如在现状中没有论述当前侦查思维的总体状况,仅提到了大数据的重要性,弱化了对传统侦查思维的分析,跟侦查思维的关联度不够。其次在侦查思维变革的局限性里面,谈到了数据共享的程度低,法律属性模糊等,也与文章主题的关联度不够。最后是结论性观点和题目呼应不够,没有聚焦到侦查思维变动,就是没有聚焦到文章的关键点上。
苏泽琳同学的文章学理性很强,涉及现在最新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和透明侦查理念,以及所导致的冲突的协调问题,整个文章论述得非常有条理,从文章当中能看到苏博士对区块链技术了解的比较透彻,能够体现目前学科的发展,以及学科的交叉和知识的交叉。如果纯从侦查的角度来谈,可能就没有这些新观念的碰撞。但是比较质疑的是透明侦查理念,不知道这个观点是不是苏博士个人的提法,苏博士谈到外部透明和内部透明问题的侦查,因为侦查工作本身就有秘密,就是侦查和犯罪本身是一个矛盾体。侦查就是去寻找犯罪分子、去找线索找证据,最后破案,那么犯罪分子肯定要逃避侦查,所以它本身是一个矛盾。如果说外部侦查透明,是可以理解的,比如说程序相对规范透明,但是在侦查工作内容上,如果讲透明的话,那么可能就有悖于侦查工作的一些基本规则。文章中我比较认同的问题,比如说导致侦查边界模糊的问题,算法歧视方面就是预测性侦查可能会侵犯到个人隐私。但是现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预测性模式,更多的是去发现犯罪线索,也就是说它并不是证据,比如预警模型会导致担忧,从学理角度、保护人权角度,确实存在担忧,就是说侦查权利在数据权利上的无限扩大或者滥用,确实会导致对人权的侵害。但是从侦查工作本身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通过预测预警来发现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主要工作还是后续来获取更多的证据。也就是说预测预警并不是证据,而是线索。那么还有第三方平台问题,目前能够提供服务的区块链更多是归属于第三方公司,在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义务去做限定,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王士博同学的文章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谈到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法庭庭审中的对质权,这种功能性失灵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的选题、视角和切入点都很好,用一个小的视角谈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还能够进行很深入的研究。
翟尚铭同学的文章讲的是随整个犯罪形势的变化,侦查的理念有哪些相应的变化。这篇文章的问题在于题目偏大偏宏观,写作上有难度。最后的结论只是提出了一些观点,并没有告诉大家侦查理念到底有哪些变化,没有总结成理念。也就是说,随着目前犯罪形势变化,现在的侦查理念和原来的侦查理念应该会有什么样的变化?明确这个问题,文章就会更丰满。
2.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谢玲副教授评议
苏泽琳同学的文章给我的感觉就是苏博士受的学术训练是非常扎实的,他的文字表述非常好,逻辑结构很限缩很清晰,文章的各个部分也能够自洽。但是也有一些意见,第一,首先这个概念问题,刚才陈刚老师也提到了关于透明侦查理念,虽然苏博士对自己所理解的透明侦查下了一个定义,包括外部透明性,内部透明性。但是我们所说的侦查活动的透明主要是指取证透明、程序透明,目的是为了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公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但是我们所说的文明透明的侦查等不等于透明侦查理念?如果是一以贯之的理念,是普适性的理念,那么至少透明侦查要在侦查属性、侦查方式、侦查目的、侦查模式、侦查制度等多个方面要有所体现,那么就需要在这些方面做进一步的解释。但实际上透明侦查这种提法很少见,或者说是自创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面,在概念上需要用比较规范化的表述。第二,苏博士对传统电子数据的认识,包括对后面区块链存证技术,我觉得存在一定的误区。因为只要一讲到区块链,那就会下意识的跟传统电子数据的取证和认定做比较。文章中很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传统的电子数据存在容易被篡改伪造,而且难以留痕的问题。通过这样的论述来引出区块链存证的优势。其实我觉得这样的论述存在一个误区,或者说是对传统电子数据缺乏系统化的思维。至少忽略了一点,就是传统电子数据的电子痕迹无处不在,即使有人想要去消除或者篡改,但是他消除的那一个动作,那一个痕迹,还有消除的痕迹本身,篡改的痕迹本身是会被保留下来的,而且通过技术手段基本上可以实现原始数据的还原。有的情况下还原的操作相对复杂,但不是说完全不可能。所以电子数据的生存,还有它的传输和储存,在技术方面它都是有留痕的。那么再把它跟区块链存证做比对的时候,不能够全盘否定,关注的点应该是实务工作中应该如何规范提取电子数据,以及在公诉环节怎么能用好电子数据,而不是针对传统电子数据能不能防篡改这个特性,在这方面做更多的文章。侧重点应该在这一方面。文章的写法稍微有点绝对了,这一部分可以稍作修改。第三,通过题目可以看出来苏博士想要表达区块链存证与透明侦查理念的冲突与协调,那么首要的是冲突。换句话来理解这个题目,区块链技术存证的过程不透明,因为技术原理复杂。但是区块链技术是否透明,要看从什么角度来说,一方面区块链需要保护它链上的用户,另外一方面区块链本身需要透明度来明确它的用户的所有权,所以应该说区块链技术本身就存在隐私和透明度相矛盾的问题,但是这个矛盾不是不能解决的,解决的方式是通过授予数据读取权限。也就是说它可以让有权限的机构或者是节点用户具有读取的权限,通过授权的方式来解决区块链存证查证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区块链存在公链和私链区别的原因。那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存在第三方介入与技术信息公开的冲突问题,是否还存在取证专业性与控辩平等理念的冲突问题?因为我只要是基于正当理由的授权,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所以区块链存证的透明性问题,并不是技术性缺陷,而是要怎么样要去进一步理解和信任新技术的问题。真正涉及到区块链的技术本身的缺陷,比如说延展性限制的问题,其实是安全性与效率的问题,但是目前看来与区块链存证风险的关联度是不大的。
翟尚铭同学的文章研究犯罪情势应对,它是当代侦查理念的不确定。从总体来看,选题很好,论文本身还有进一步深化和提升的空间。有以下几点意见,第一个问题,从题目来看,文章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侦查理念,一个是犯罪情势应对。既然讨论侦查理念,就需要划定时间界限,从摘要可以看出,文章回顾了近20年来国内关于侦查理念问题的研究,如果能够在题目中反映出时间节点会更好。第二个问题,如果按照题目从犯罪学角度去谈犯罪情势应对,就应当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侦查打击,一个是防控。那么在新型网络犯罪里,实际上还包括技术防治。那么在文章第二部分关于侦查理念相关问题的探讨中,提到了侦查与侦查治理的关系,但是这里的侦查治理准确的说,应该是犯罪治理或者防范治理,需要考虑一下使用侦查治理是否恰当。因为文章里面的侦查治理是把它融入到了社会治理的领域,那么如果以非接触类犯罪为例,就需要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做源头治理。像互联网企业三大运营商要做协同治理,在这样的情况下,结合文章的侦查理念,应该要有如何发挥这方面的论述,但是文章写的稍显薄弱。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这些新型互联网犯罪类型,侦查理念应该有怎样的内涵?应当做怎样的调整和改变?怎么样在这种协同治理背景下去发挥作用?文章对这些方面的论述比较薄弱,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亮点。第三个问题,涉及到文章结构需要调整,翟博士谈到近20年来犯罪情势发生变化,涉及这样一个大背景的内容直到文章的第三部分才出现。而实际上文章一开始就在梳理综述,那么一个在最开始部分,一个在第三部分,在结构上就有脱节,逻辑连贯性不强。还有一些观点,比如犯罪主体的多极化趋势,是如何与文章探讨的最核心的侦查理念发生关联的?因此文章围绕主题的论证性不够强。关于犯罪情势发展,以及近20年来学者们关于侦查理念的观点,这些内容的梳理在关键节点时期,以及学者的代表性观点等方面还是有所遗漏,不是很全面。但是对于这个研究,对于这种综述性写法,涉及到犯罪情势、犯罪趋势,就必须做全面的梳理。第四个问题,涉及应该用怎样的侦查理念来应对犯罪变化?翟博士写了4个方面的侦查理念,与之前学者提到的侦查理念比较相似,所以在新的犯罪情势下,怎么样去优化补充解释这些侦查理念的内涵就很关键,这个方面是需要加强的,不然感觉是新瓶子在装老酒。最后就是涉及到最后一部分语言的运用,需要加强规范性,比如加持这个说法,在我的认知里,它是一个宗教概念,那么在法学和侦查学的论文里面,可以使用更为贴切的专业术语来进行表述。
3. 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杨立云副教授评议
唐娜同学选题很好,在智慧侦查背景下侦查思维是需要改变的,这是必要性。在智慧侦查时代,侦查效率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所依赖的途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那么在思维上要不要变化确实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是文章中有些基本性的问题没有解决,或者说没有得到铺垫,没有加以明确。比如说,既然提到侦查思维方式的变革,那么需要明确什么是传统的侦查思维?在智慧侦查背景下的侦查思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只有找到区别,才存在变革的必要性。如果区别不存在,那么变革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物。而且还需要分析传统侦查思维的不足是什么?这些实际上是文章基础性的问题,是文章的根基。如果没有明确这些基本性概念,那么整个主题其实是立不起来的。就像陈刚老师刚才说的,文章对于侦查思维本身触及的不多,主要在讲思维转变的必要性、可能性及转变路径。但是没有说到思维到底是什么。这个需要下很大的功夫,因为思维问题,离开了心理学、逻辑学、决策理论,怎么说都是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
苏泽琳同学研究的区块链存证是这几年比较时髦的话题,从文章主题来讲,存在一些可能需要思考的问题,首先,什么是透明侦查理念?在侦查学的教科书或者经典著作中,更多谈到的是关于侦查透明原则和公开原则等问题,那么透明侦查理念是一个比较新的说法,是否妥当也还需要思考。第二,文章提到预测性侦查和无罪推定。首先,文章的意思是,在这样背景下的侦查是一种预测性侦查。预测性侦查就意味着已经假定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状态,因此与无罪推定发生冲突。但是其实侦查和无罪推定原则二者之间是没有矛盾的。无罪推定是一种法律上的待遇,那么在没有经过法庭正式审判定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该视为无罪,那么视为无罪,主要是指在法律上应该享有无罪者这样一种待遇。至于到底是不是有罪,需要拿证据来说话、拿事实来说话。那么侦查人员不会在心理上在事实上就已经认定为无罪了。所以我认为二者之间其实不存在什么冲突问题。第三,文章还提到了取证专业性和控辩平等的冲突,这个问题非常大。自从法庭科学、刑事技术,侦查局诞生的那天开始,按照这个观点来说,其实控辩之间已经不平等了。因为侦查人员侦查机关掌握了越来越多的现代科学技术。那么这个差距应该越来越大。但是要理解控辩平等是一个刑事诉讼刑事程序的原则,主要是一种程序参与的机会上的平等、权利上的平等、可能性上的平等,并不是什么实际能力上的平等。无论如何,控辩双方肯定在能力上会有差异,甚至有可能,辩方所拥有的优势,控方可能也没有。那么这些时候就是不平等的。最后,是侦查路径的优化,文章的标题是冲突和协调,关于协调的内容比较少。
王士博同学的标题,建议稍做修改,改为“数字时代对质权功能性失灵与应用对策”,可能会更加准确。另外文章中还讲到了对质权的功能性回归,但是始终没有回答功能性的问题,只是谈到具体表现,比如丧失了对抗感,区块链存证推进规则限缩了质证内容,对峙基础文化作用于去证人化的证据材料等,都是具体表现,但是什么叫功能性?什么叫做功能性失灵?这些问题没有交代。
翟尚铭同学的文章确实有宏大选题、宏大叙事的感觉,提到侦查理念,还有犯罪形式,都是很宏大的问题。我跟陈刚老师的观点一致,侦查理念到底是什么?当代侦查理念和传统侦查理念又有什么区别?文章没有交代侦查理念的概念,还存在一定的混淆,比如说侦查理念和侦查程序理念的混淆,文章中讲到的侦查理念研究样态的历史,以及研究成就,有很多都是侦查程序的问题。那么侦查程序理念是否就是侦查理念?其次,关于对策问题没有具体论述,文章在讲确立侦查理念,首先应该是如何来确立?然后在确立之后,应该明确回答当代侦查理念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