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结果正确证明手段正当”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次数:564

(通讯员王小青20191030日上午8点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子滨在文添楼310教室以“不得用结果正确证明手段正当”为主题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讲座。

  

本次讲座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周详教授担任主持、法学院郭倍倍教授担任评议、另作为嘉宾列席的还有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丁友勤教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雷刚律师。

邓子滨教授首先将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和刑诉中最基本的原则正当程序进行比较,提出关于这两个原则的四大契合点:第一,语言表达方式相同,都使用了否定式的描述。邓教授提到,罪刑法定的语言公式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正当程序的语言公式是未经就不得剥夺。这种语言的独特表达方式也传达给我们一个讯息,即比起正面描述,反面表达是更有力量的;第二点,都具有反实质主义特点。在罪刑法定和正当程序之下,实体真实必须服从于程序安排,即程序不合法,实体便要终结;第三点,不得用结果正确反证手段正当,邓教授用醉驾和刑讯逼供的例子证明即使结果是正确的,但只要手段不当,结果也是不可取的,并论证了结果和目的之间的差异,指出用目的正确来反证手段正当对法治的破坏力是更大的;第四点,邓子滨教授还论述了刑法与刑诉两个部门法之间技术性的共同点:公平告知。并指出正当程序的第一要素便是告知,否则便剥夺了被告人的控告和申诉权,而作为中立方的法院则要尽量做到不被告知,如此才能维持审判的平衡。

在评议阶段,郭倍倍教授针对邓子滨教授的精彩演说首先肯定了其观点,其次提出了自己的三个疑问:一,正当程序是否存在地方性的知识特点?二,正当程序作为一种立法技术在无法做到完全告知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例外?三,在正当程序的运用遇到极端个例的情况时,如何进行价值上的排序?针对郭倍倍教授的几点疑问,邓子滨教授也作出了正面回答:针对第一个问题,邓教授说道该问题不在于正当程序存不存在地方性特点,而是我们国家有没有刑事诉讼的本土资源,答案是否定的,既然没有本土资源就谈不上地方性知识的特点;针对第二、第三个问题,邓教授回答道:即使存在极端情况,正当程序也决不能存在例外。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刑讯逼供的大门一旦打开则不可能再关上。二则是刑讯逼供侵犯了人类的尊严。

最后,在与同学的互动提问阶段,邓子滨教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法律解释问题、刑讯逼供的司法补正等问题也都作出了精彩的解答,启发了同学们思考问题的深度,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不少同学还找邓子滨教授在其新书《刑事诉讼原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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