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走中南】南湖青年刑法沙龙第三十五期学术沙龙活动顺利举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25   浏览次数:16
624号晚7:00,南湖青年刑法沙龙第三十五期沙龙活动在文治楼二楼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活动是以“从刑法解释中的说服困境——祭‘拐卖儿童一律处死刑’的‘狂欢’为主题的学术座谈会。新葡的京官网副院长苏彩霞教授郭泽强教授周凌副教授等出席了座谈会,部分博士生、研究生也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
本次座谈会由南湖青年刑法沙龙现任学术部部长2014级刑法学研究生候文静主持。此次活动主要由主讲人展示、评议人评议、共同讨论和嘉宾老师总结四个环节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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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讲人展示主题环节中,由2012级刑法学博士生肖晶同学从拐卖儿童罪一律处死刑的现实背景出发,在刑法解释对公众进行具体解释进行论证,提出法律论证理论是从论辩规则到具体论证的过程,并得出公众不可能成为法律论辩的适格主体,不可能成为刑法解释者说服的合适对象。但同时也提出刑法解释者能否使用宣传等技术来提高公众的被说服程度的疑问。
在评议环节,2014级刑法学研究生吴荣富同学针对主讲人发言提出了三个疑问一是公众的表达是否是真实的,二是因法学家之间的立场不同导致彼此无法说服,三是法律解释到底要不要考虑公众意见。主讲人针对评议人的评议作出回应,认为公众意见作为舆论无所谓真假,但公众的个人意见也不绝对是舆论,而宣传方法是为保证法律实施而采取的不得已手段。
在共同讨论环节中,王永浩同学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出具一万多字的判决书说服网民是否可行,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存在国家主义、愚民主义的倾向。对于这个疑问主讲人肖晶同学认为公众在法律判决中存在一定的虚荣心,并且法律论证本身是种精英活动。而后侯文静同学抛出法律论证是开放还是封闭的问题,肖晶同学认为通过各种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论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的特征。阚倩同学提出理性的公众是否可能参与到法律论证的过程之中的疑问,肖晶同学认为对于公众的解释应该是开放性的、混合性的。在自由讨论环节同学们各抒己见,气氛热烈,活动渐入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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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宾老师点评总结的环节,苏彩霞老师在嘉宾总结环节中,副院长苏彩霞教授首先进行了发言。苏老师认为在遵循法律论证的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真理应该具备公众可接受的共识条件,如:主体地位平等,角色参与、特定场域等。以及提出公众与个人之间的差异在于公众没有代言人,公众无法参与法律论证的过程中。郭泽强教授认为在司法判决中参考公众意见,并且公众与领导者应该两头顾及,希望传道法律,法治中国需要高大上的理论建构,但同时也需要平实的语言,朴素法律意识。最后周凌老师肯定了主讲人选题的基础上,认为法律人作为解释了法律实践中的精英,应该用大众可接受的语言逻辑推理出具有技术性内涵的结论,至于公众是否存在理性以及法律应如何维持自身的运作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在最后的环节中,主持人侯文静同学老师及同学们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宣布此次活动圆满落幕。
(南湖青年沙龙记者 韩肖丹 摄影 王绍杰 编辑 赵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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