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七十七讲成功举办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5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术水平,活跃校园文化,宣传专家、学者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观点,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承办的“文澜博导讲堂”第七十七讲在文治楼二楼开讲。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教授、法学博士董邦俊以“侦查权的行使与基本人权保障之平衡”为主题,结合自己在德国做访问学者以及挂职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的所见所闻,为到场的老师、同学们奉献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此次讲座吸引到学校不同院系的同学参加。

讲座刚开始董邦俊教授就以近年来网络上热议的叔侄强奸案”为引,结合自己对五十多件刑事错案的研究与分析,指出刑事错案的发生来源于“存在偏见的检察官、不负责任的律师、不适格的专家、不称职的法官以及调查取证工作不合法、不规范、不科学”等五大因素。通过这些分析,他提出,刑事错案不仅仅影响国家声誉、社会稳定,从事后涉及的国家赔偿来说,错案纠正的成本十分之大,是不经济的。而在德国,以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为主的刑事诉讼体系对人权保障做得非常好,很大程度上能防止错案的发生。

随后董邦俊教授着重介绍了德国关于侦查权运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首先在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方面,由原来的德国预审法官改革而来的“侦查法官”起到了侦查权行使的“安全阀”作用,有效限制了侦查权,由此董邦俊教授提出,这种以中立机构限制侦查权的做法宜作为我国有效制约侦查权的基本思路。其次在检警关系方面,董邦俊介绍德国的检察机关行使的是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在立案阶段能控制开启案件的“阀门”,侦查过程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制约侦查权,并享有对案件侦查终结以及是否起诉的最终决定权,因而对案件的侦查可以形成有效监督。而在我国,检警难以形成最佳合力、相互制约变成消极牵制、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不力等问题亟待改善。接着,董邦俊教授以“滕兴善案”引出了侦讯法治化问题,详细介绍了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为核心的德国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体系。最后,董邦俊教授又从德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角度,阐述了辩护与抗告权对侦查权的反向制约作用,展现了德国法治、文明的刑事诉讼制度。同时,董邦俊教授提出,制约侦查权是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经之路。

整场讲座董邦俊教授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和调研实践经验,深入浅出地从几个方面将侦查权与人权保障的平衡问题讲得清晰生动,使同学们受益匪浅。讲座结束后,董邦俊教授耐心的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至此,“文澜博导讲堂“第七十七讲圆满结束。

 

 

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研究生会新闻网络中心 孙浩凯  摄影 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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